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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2-06-29    来源: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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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方便、快捷地获取赵县商务局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主动公开范围
依据《条例》第三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主动公开形式
1.赵县人民政府网站。赵县人民政府网站(www.zhaoxian.gov.cn)是赵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随时检索、查阅相关政府信息。
2.公开查阅场所。县商务局设有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到县商务局查阅政府文件等信息。
商务局地址:赵县柏林大街22号
开放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夏季时间14:30--17:30)
3.其他方式。通过公开栏、宣传页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三)主动公开时限
县商务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公开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申请公开县商务局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
(一)受理申请机构
赵县商务局办公室依法受理向县商务局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承办机构为县赵县商务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赵县柏林街22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夏季时间14:30--17:30)
联系电话:0311-84941059 邮政编码:051530
电子邮箱:smj84921556@163.com。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填写《赵县商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表样附后)。《申请表》可以在附件下载,也可以在受理地点领取。《申请表》复制有效。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县商务局办公室,当场提出申请。
2.通过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通过电子邮箱申请。电子邮箱:smj4921556@163.com。
注意事项:
1.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提供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详细、明确,如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文号或者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选1至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三)申请处理
本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在提供政府信息时除区分处理外,根据现有政府信息的实际物理状态提供,不承担对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义务。
本机关在收到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根据情况分别作出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本机关将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法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8.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9.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10.机关认为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征求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答复期限内。
11.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由本机关牵头制作的,本机关可以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征求相关行政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答复期限内。
12.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13.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14.涉及党发文的信息,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规定执行。
(四)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欢乐水果机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和《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欢乐水果机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冀财非税〔2020〕21号)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赵县商务局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时间:2022-06-2910:45  来源:
为切实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方便、快捷地获取赵县商务局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主动公开范围
依据《条例》第三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主动公开形式
1.赵县人民政府网站。赵县人民政府网站(www.zhaoxian.gov.cn)是赵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随时检索、查阅相关政府信息。
2.公开查阅场所。县商务局设有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到县商务局查阅政府文件等信息。
商务局地址:赵县柏林大街22号
开放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夏季时间14:30--17:30)
3.其他方式。通过公开栏、宣传页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三)主动公开时限
县商务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公开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申请公开县商务局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
(一)受理申请机构
赵县商务局办公室依法受理向县商务局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承办机构为县赵县商务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赵县柏林街22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夏季时间14:30--17:30)
联系电话:0311-84941059 邮政编码:051530
电子邮箱:smj84921556@163.com。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填写《赵县商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表样附后)。《申请表》可以在附件下载,也可以在受理地点领取。《申请表》复制有效。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县商务局办公室,当场提出申请。
2.通过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通过电子邮箱申请。电子邮箱:smj4921556@163.com。
注意事项:
1.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提供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详细、明确,如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文号或者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选1至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三)申请处理
本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在提供政府信息时除区分处理外,根据现有政府信息的实际物理状态提供,不承担对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义务。
本机关在收到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根据情况分别作出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本机关将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法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8.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9.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10.机关认为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征求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答复期限内。
11.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由本机关牵头制作的,本机关可以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征求相关行政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答复期限内。
12.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13.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14.涉及党发文的信息,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规定执行。
(四)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欢乐水果机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和《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欢乐水果机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冀财非税〔2020〕21号)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