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赵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方案》已经第十六届县政府第34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赵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石家庄市医疗保障局 石家庄市民政局转发<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河北省民政厅欢乐水果机切实做好2019年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石医保字〔2019〕43号)和《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欢乐水果机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石政办发〔2015〕48号)精神,切实发挥医疗救助的重要作用,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县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不断提高医疗救助水平为目标,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医疗救助制度,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医疗保障制度有效衔接,为城乡困难群众提供公开透明、高效便捷的医疗救助服务。
(二)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为民解困。坚持医疗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最大限度减轻困难群众医疗支出负担。
2.因地制宜,分类施救。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施救,充分发挥医疗救助救急难作用。
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
(一)明确医疗救助对象范围
医疗救助对象分为收入困难对象、医疗支出困难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1.收入困难对象。主要是特困供养人员和低保对象。
2.医疗支出困难对象。主要是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中的重病患者,包括城乡居民和城镇职工。
3.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主要是未脱贫和脱贫享受政策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二)医疗救助方式和标准
在脱贫攻坚期内,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统一按照《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欢乐水果机提高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救助水平解决因病致贫返贫问题实施细则>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78号)规定,执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医疗救助政策,不再叠加享受其他医疗救助政策。
1.资助参保。对特困供养人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原则上当年度内完成资助下年度的参保工作。已经进入参保年度的新识别特困、低保等医疗救助对象,个人缴费部分不再予以资助。
2.门诊救助。对因患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保政策报销后,年度个人自付合规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救助标准:特困供养人员中分散供养对象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90%的比例给予救助;特困供养人员中集中供养对象在年度救助限额内全额救助;低保对象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门诊救助的年度最高限额为2000元。
3.住院救助。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中,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按规定在年度救助限额内给予救助。
救助标准:特困供养人员中分散供养对象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90%的比例给予救助;特困供养人员中集中供养对象在年度救助限额内全额救助;低保对象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医疗支出困难对象政策范围内年累计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超过我县上年度全县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倍后,超出全县人均可支配收入部分,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10%的比例给予救助。住院救助的年度最高救助限额15000元。
4.重特大疾病救助。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商业保险和社会互助帮扶后,个人及其家庭负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费用仍然超过家庭承受能力的实施重特大疾病救助。
医疗救助对象在医疗救助达到年度救助限额后,个人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按规定在年度救助限额内给予救助。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30%的比例给予救助,医疗支出困难对象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2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救助限额10000元。对特别困难的医疗救助对象,县级医疗保障部门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通过集体研究,进一步提高标准给予救助。
(三)救助程序
1.“一站式”即时结算。积极推进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的一站式直接结算系统建设。县医疗保障局要加强与县民政局的互通互联,共同做好救助对象的核对和信息对接工作。县民政局负责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的认定,并将认定后的人员信息及时反馈给县医疗保障局,县医疗保障局将信息及时录入全市“一站式”医疗救助结算平台,确保医疗救助对象及时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2.非“一站式”结算。医疗支出困难对象、重特大疾病救助对象和未“一站式”结算的收入困难对象在申请医疗救助时,应在出院后及时持户口簿、身份证、定点医疗机构诊断书和医疗费用票据(或基本医疗保险部门出具的相关凭证)及必要的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书面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公示后上报县医疗保障局审批。县医疗保障局对医疗救助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做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由县医疗保障局向县财政局提出申请,县财政局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账”直接支付给医疗救助对象。
三、落实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医疗救助是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医疗救助工作,是落实保障困难群众公平享有基本医疗权益的重要举措。县医疗保障局、县民政局,要站在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全局和高度,勇于改革、敢于担当、精心谋划、主动作为,加快推进对象信息、经办服务、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衔接,统筹政策资源,发挥制度效能,切实减轻困难群众医疗费用负担。
(二)明确责任,促进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沟通,密切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县医疗保障局是开展医疗救助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做好救助对象的核对和信息对接工作,负责医疗救助审批和结算工作;县民政局负责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进行认定并将变动信息及时反馈县医疗保障局;县财政局要根据当地医疗救助工作需要和上级财政补助资金情况,合理安排医疗救助资金并纳入年度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履行好医疗救助申请受理、审核等职责,及时了解、掌握、核实城乡医疗救助需求,帮助医疗救助对象提出救助申请,及时协助落实。
四、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