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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社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发布时间:2020-04-23 15:44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字体: 打印
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第一条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河北省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办理规范(试行)》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举报人)认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违法、不当行为或不作为,向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的投诉和举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法制机构)在本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行政执法案件的受理、处理。
第三条 下列投诉举报事项,有明确的被投诉举报人和具体的投诉请求事项、事实依据的,局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受理:
(-)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三)行政执法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认定事实不清,处理结果显失公平的;
(五)其他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投诉举报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投诉电话(0311-87291591等形式,并载明投诉举报人的真实姓名、职业、身份证号、住址、联系方式和投诉举报请求、事实和理由。
第五条 法制机构应当自收到投诉举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举报的内容进行审核,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向投诉举报人说明理由。
第六条 法制机构受理投诉举报后,应当填写投诉举报事项登记表。投诉举报事项登记表应当载明投诉举报人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被投诉举报的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以及投诉举报的事项和理由等内容。
第七条  法制机构直接办理的投诉举报事项,要被投诉举报的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协助调查的,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八条  法制机构受理投诉举报后,应当确定不少于两名调查人员,对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并听取行政执法行为承办机构或者行政执法人员的陈述和申辩。调查人员与投诉举报事项或者投诉举报人、被投诉举报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九条 调查完成后,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法制机构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部门集体研究审定,确定违法行政责任人及追究形式。对投诉反映情泥不实的,向投诉人说明情况并做好解释工作;对查证属实的,责令依法改正;对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十条 法制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投诉举报事项。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经局负责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30日。
第十一条 调查终结后,法制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投诉举报人调查处理结果,并将有关材料按照档案有关规定及时整理归档。
第十二条 法制机构及其负责办理投诉举报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保守国家秘密、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
第十三条 法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投诉举报中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或者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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