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县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赵县医疗保障局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第一条 为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查处违法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石家庄市医疗保障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诉举报的范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局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存在以下行为的,可以依法提出的投诉和举报:
(一) 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二) 违法使用行政执法证件;
(三) 刁难、谩骂、殴打行政相对人;
(四) 收取钱财礼物、吃拿卡要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条 投诉举报办理程序。投诉举报处理机关自接到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后的5个工作日内,对于符合受理规定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予以受理;对于不符合受理规定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应向投诉举报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投诉举报处理机关自受理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后30日内审查终结,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情况复杂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0日。
第四条 投诉举报渠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投诉举报:
(一)来信、来电、来访等合法方式;
(二)委托他人投诉举报。
第五条 投诉举报结果处理。经查证确实存在违法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将进行通报,并根据相关规定依法追究行政执法人员及单位责任。投诉举报处理机关应将投诉举报材料、办理结果等资料归档。承办人员应严守纪律,不得泄露投诉举报人姓名及其他有关情况。对未按本制度处理投诉举报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承办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 本制度由赵县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4日起施行。